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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们在总结上一个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第二个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于2026年6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不断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10%左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重点平台企业5年降低10%以上;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沟通)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国范围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强化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工伤预防项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有关项目申报指引,规范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问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开展交通运输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要主动适应交通强国建设需要,围绕公路、水运、铁路、民航、邮政快递、运输服务等领域,聚焦从业人员多和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广泛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转型培训和安全素质提升培训。
(五)开展农业农村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要聚焦乡村人才振兴需要,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领域技术技能等培训。大力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等项目,提升农业农村技能人才技术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素养。
(六)开展生活服务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要实施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长期照护师专项培训,大力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就业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加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要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考古、公共文化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为重点,分类推进文化和旅游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持续加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七)加强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鼓励自主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委托行业龙头企业或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对失业职工,根据其技能水平、就业需求,积极提供培训信息,推荐培训项目,优先安排参加培训。将失业青年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部门要以高校毕业生和其他青年群体为重点,实施百万青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广大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根据职业规划、求职意向自主参加技能培训。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行工学一体化、学徒制、项目化等培养培训模式,加强岗位核心技能、关键技术实操实训,提升其就业技能水平。
(九)加强农民工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等为重点,根据不同年龄段农民工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分类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挖掘老龄人力资源潜力,根据大龄、超龄农民工培训就业意愿,开发适合其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建筑业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技能培训,提升一线岗位实操技能和安全生产素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在重点工程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过程中,积极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资金和资源,做好务工人员技能培训。
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
(十)激发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自主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规模大、效果好的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建设企业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头部企业等牵头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为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大型企业发挥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培训资源优势,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实习实训机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开放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对内部课程进行普适性改造,建立企业培训资源公共平台,促进供需对接。探索建立企业公益性普惠培训和市场化收费培训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反哺企业培训成本。
(十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用。完善职业院校绩效工资分配、培训教师职称评审等激励政策,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扩大规模。聚焦就业市场急需知识和技能,推动在职业院校开设微专业和职业能力培训课程。强化技工院校多元办学功能,充分发挥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力军作用。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市场化的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能短期实现就业的“短平快”式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鼓励各地根据培训规模质量、针对性有效性、促就业效果等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享开放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十二)推行项目化培训模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加快研究确定分行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针对制造业、服务业需求,推出示范性、显性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的项目化培训模式。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支持在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区之间,采取委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共用、成本分担等跨区域合作模式。
(十三)规范培训内容加强质量评估。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模块化和微型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职业培训机构要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包、岗位技能要求等,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推行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建立完善以培训合格、技能提升、实现就业等因素为重要参考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质效评估体系,灵活采取机构自评、第三方评价、政府抽评等形式进行质效评估。
五、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十四)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机构遴选条件,精简数量优化结构,培育权威的行业性社会评价机构,支持其完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流通性和认可度。大力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等用工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表现突出的职工,可打破工作年限、等级、资历等条件,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十五)加强技能评价标准化体系化建设。持续发布新职业,动态调整职业分类。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健全完善考务、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等制度。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将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纳入信息化流程。加快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体系,推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
(十六)以技能提升促进薪酬待遇提高。强化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指导企业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的分配办法,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各地区要加快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政策,加大高级工以上评聘力度和批次。
六、加强资金统筹和使用监管
(十七)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资源。统筹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资金的合力,支持就业重点群体和“高精尖缺”产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健全根据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等情况确定的差异化补贴机制,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培训项目,可探索建立“市场化收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培训成本分摊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尚有结余的省份,要加大省级统筹或调剂力度,继续将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十八)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地要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需求实际,确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范围,明确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和具体要求,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相关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质效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要及时指导其调整。对发生虚假培训、虚假评价、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或个人,应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要依法取消培训和评价资质。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部门合力。在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省级统筹实施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做好推动落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管理,定期调度相关行业领域和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建设。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指导地方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摸清行业技能人才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好分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行业领域技能人才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要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相关群体组织发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
(二十)压实地方责任。各省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要切实承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因地制宜、分类细化符合地方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的专项培训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定期开展工作调度,对工作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的市县,及时督促提醒;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培训模式,进一步强化培训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高效有序开展。
关于监测指标及说明:
1.工伤发生率=参保工伤认定人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2.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当年职业伤害人数/当年职业伤害参保人数;
3.监测指标1的人员信息应包含工伤职工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参保状态等;
4.监测指标1的所属行业按照现行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5.监测指标2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标准(GB6441-2025)执行;
6.监测指标3的工伤认定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
7.监测指标不需要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报,优先通过社会保险生产数据、统计调查数据、工作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监测关注发生工伤事故或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用人单位,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不需要监测;
8.地区工伤预防开展情况监测指标由社会保险行政或者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按年度监测;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用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做好信息保护,监测数据不对外公开发布;
10.监测指标中征缴收入、工伤预防费支出的单位为万元,工伤预防项目数的单位为个。